“稻香村”糕点名扬天下,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知名度,可是最近却有些不太平,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稻香村(以下简称“北稻”)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赔偿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115万元,这一判决使得消费者怀疑,这么多年,是不是吃了假的“稻香村”?
苏稻和北稻的历史起源,均为老字号
苏州稻香村创立于清代乾隆皇帝主政时的1773年,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当年乾隆皇帝下江南,在苏州品食稻香村糕点后,赞叹为“食中隽品,美味不可多得”并御题匾额,名扬天下。稻香村在产品上坚持“工匠精神”,传统手工技艺都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代代相传。从创始至今已经传承至第六代。
北京稻香村诞生于光绪年间,公元1895年。当时,南京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创建“稻香村南货店”,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后来因多种原因在1926年关张,但稻香村在北京开创的南味食品派系传承下来,1984年,这个派系的第五代传人刘振英筹建了北京稻香村。
两个“稻香村”分别在商标局注册了“稻香村”商标,并且也已经注册成功。北稻和苏稻分别于1993年和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3年,苏稻的“稻香村”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次年,北稻也获得了这项认定。
苏稻和北稻的商标之争
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北稻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赔偿苏稻115万元。
而仅在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却是完全相反的判决。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为什么在仅仅一个月时间两个法院会有相反的判决,矛盾吗?
这个得从商标的专用权说起,什么是商标的专用权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其中,“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程序、登记在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商标注册时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核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两家稻香村都拥有“稻香村注册商标,但是其核定使用的商标或服务类别有所区别。本次涉案的主要是苏稻1983年和1989年获准注册在果子面包、糕点商品上使用商标。
以及北稻于1997年获准注册,注册在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年糕等商品上的商标。
这里所特别强调的是,北稻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
所以,在本次苏稻诉北稻商标侵权案中,苏稻指出,北稻在糕点类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以及在上述包装所标注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侵犯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
而在北稻诉苏稻商标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份行政裁定书(被称为“85号文”),以证实商标第3006群组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与第3007群组的“煎饼、八宝饭、豆沙”等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苏稻公司被判侵权。
关于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最大的原因还是在于北稻和苏稻都有自己独立注册的商标,都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有权。且北稻和苏稻的商标都为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商标的保护范围上有在先使用的问题,所以就商标的保护范围来说,容易出现解释上的冲突。以北稻1997年注册的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的获准适用范围“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春卷等商品”来说,是否包含此次纠纷焦点的“糕点”这一品类就很容易出现不同立场的人不同解释的结果。因此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也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
虽然现在均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还不能过早下定论。但是南北“稻香村”之争已经持续了10年 之久,长久此版争夺战,两个企业在诉讼过程中都消耗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对品牌均有较大影响。
所以,就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再一次警醒企业提早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不让一时的疏忽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
当企业稳步发展的时候,是否考虑国际市场?您的品牌在海外被抢注了吗?点击【国际商标免费查询系统】在线查询商标海外注册情况。